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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尽赡养义 务法院判决

http://www.scol.com.cn  (2016-04-08 21:13:34)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王飞  

    四川在线雅安频道讯(李永鑫 记者 向浴峰)子女赡养父母本来就是中国人的传统,也是法定义务。但现实社会中只图自己享乐,哪管父母死活的不孝子女却仍有人在。日前,雅安市石棉县人民法院在调解一起赡养案件过程中,虽然办案法官苦口婆心,但被告人以各种理由拒绝赡养自己的父母。面对这样的子女,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法官依法判决被告人每月支付两位老人最低生活费。
   汪某某与老伴杨某某均已到古稀之年,汪某某身患叁级精神残疾,杨某某患贰级听力残疾。二老膝下有两个儿子,为了不打扰儿子们的生活,二老在两个儿子成家后已独自生活20余年。现在二老因年事已高,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要求两个儿子尽赡养义务。但长子沈某认为,当初分家产和田地的时候,父母偏爱弟弟,将大部分家产和田地分给了弟弟,现在应由弟弟供养,并且自己身体有病,不愿尽赡养义务。虽经当地村委会多次调解,但二老的长子沈某坚持拒绝赡养。
    面对生活的囧态,无奈的两位老人只好将两个儿子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尽其赡养义务。
在庭审中,老人的次子沈小某表示愿意按照法律规定尽赡养义务。为帮助这个家庭挽回亲情,办案法官决定用调解方法解决该案。
    在调解过程中,被告沈某再次以父母偏爱弟弟、自己身体有病、父母主张的赡养费过高自己无力承担为由,表示拒付赡养费也不同意父母跟随自己生活。办案法官虽多次向沈某做工作,但因沈某同二原告积怨已久、矛盾较深,致使调解工作很难进行。
   在调解无果,无法为这个家庭挽回亲情的情况下,办案法官决定走法律程序,遂依法判决二被告每人每月支付二原告每人200元。
   庭审法官表示,百善孝为先,尽孝、赡养老人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宪法》、《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亦对赡养老人的义务和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不论从道德还是法律来讲,赡养父母都是每个子女应尽之义务,天经地义。父母当年承受了养育子女的艰辛,年老本应是儿孙绕膝尽享天伦之乐的时候。本案中的二原告已是古稀之年且身患残疾,却还在为自己的基本生活问题奔走,实在令人寒心。被告沈某认为的父母偏爱弟弟、自己身体抱恙等借口并不是免除其赡养义务的法定事由,故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法官不得不通过强行判决给二老带来法律上的些许安慰。
   法官在此提醒天下子女:每个人都有年老的一天,作为子女,应当履行对年迈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如负有赡养义务的赡养人拒绝赡养,情节恶劣可能还会构成遗弃罪,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核心提示:《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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