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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中院在全省法院系统率先敲响刑事庭审实质化第一槌

http://www.scol.com.cn  (2016-08-24 10:29:38)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王飞  

四川在线雅安频道讯(通讯员 李开江 记者 王建明 刘逸梅)2016年8月18日,雅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约则某某贩卖、运输毒品一案。据悉,该案系雅安法院系统以庭审实质化方式审理的首例刑事案件,标志着雅安市、区县两级法院正式开启了探索和实践庭审实质化的进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最高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也明确提出“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刑事庭审实质化是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核心要求,是适应刑事案件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需要,推进刑事庭审实质化工作,对于提高案件质量、防范冤家错案、促进公正裁判、强化人权保护等方面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不同于以往的庭审,该案的审理通过启动排除非法证据调查程序、通知鉴定人、关键证人出庭、多媒体示证、当庭裁判等方式。”该案主审法官向四川在线记者介绍说,充分展现了围绕以审判为中心,以侦查取证规范严谨、公诉举证充分有效、关键证人应出尽出、刑事辩护有力有位、庭审程序驾驭有度为流程的诉讼模式。

通过梳理,该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启动排除非法证据调查程序,侦查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法庭调查刚刚开始,该案被告人当庭提出曾遭到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辩解其在侦查机关所做口供不真实。辩护人亦认为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所做的口供系非法取得,当庭提出排除申请。对此,法庭决定启动排除非法证据调查程序,要求公诉机关就取证的合法性进行举证。调查程序中,法庭依法通知了本案2名侦查人员出庭,由侦查人员与被告人进行当庭对质,并分别接受公诉人、辩护人及法庭的交叉质询。

通过近1个小时的排非调查程序,法庭根据公诉人的当庭举证情况和侦查人员出庭说明的情况,当庭认定侦查人员在取证中不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形,准许公诉人在举证中将被告人的供述作为证据进行出示。

运用科技手段充分展示证据,多媒体示证效果初显优势。法庭在主持举证、质证过程中,要求公诉人对全案证据进行PPT展示或进行视频播放。庭审中,公诉人通过法院多媒体示证系统对全案的书证、物证、检查笔录、照片、检验报告等证据进行了分组出示,对审讯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毒品称量经过等视频资料进行了当庭播放,案件证据“原滋原味”的呈现在法庭,产生了极强的视觉冲击力,整个庭审证据展示的科技性、严谨性和充分性特征十分明显。多媒体示证方式,不仅是对举证形式的改变,更重要的是改变了以往公诉人仅宣读证据名称或摘要宣读证据内容,不当庭展示证据“原貌”的做法,让被告人、辩护人能够更加完整的了解证据内容,避免了控辩双方信息的不对等,促进了控辩双方对证据的充分质证,增强了庭审的对抗性。

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充分解答案件事实中的专门性问题。本案中,公安机关查获的疑似毒品是否为真实的毒品,是何种毒品,需要由专门机构、专门人员作出专业的检验结论,该结论也将对本案的定罪量刑产生较为直接的影响。虽然公诉人在举证中出示了相应的理化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贩卖、运输的毒品为海洛因。但为了让控、辩、审三方更加直观的理解检验报告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消除各自心中疑虑,法庭决定通知作出检验报告的鉴定人员出庭作证,重点询问了鉴定人的资质、作出检验报告结论的依据和方法等。同时,鉴定人员还接受了控辩双方的询问,当庭解答了检验过程中存在的专门性问题,使本案中的检验报告更具公开性和客观性。

突出三个“当庭”,实现当事人认罪伏法的良好效果。该案的审理中,法庭重点突出“当庭认证证据,当庭作出裁判,当庭说明理由”。对于控辩双方所举证据,法庭在组织双方充分质证的基础上,对全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当庭作出认定。尤其是对被告人的口供、证人证言等控辩双方争议较大的证据,合议庭严格按照证据规则,大胆作出是否采信的决定,展现出了较强的庭审驾驭能力。在案件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合议庭经过休庭评议,当庭对案件结果进行了宣判,并当庭阐述了判决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本案中,虽然被告人在庭审中翻供,但由于法庭坚持做到三个“当庭”,被告人在宣判后当即表示认罪伏法、息诉服判,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庭审时,省高院相关部门领导和庭审专家,雅安市、区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干警代表和律师代表到庭观摩。庭审后,雅安市委政法委组织开展了多方交流座谈,就本次案件庭审实质化展示进行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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