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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现金4万余元 被判信用卡诈骗罪

http://www.scol.com.cn  (2016-10-17 16:11:41)  来源:北纬网  
编辑:王飞  

    如今,信用卡已经进入千家万户。不论是吃饭还是购物,甚至购买房屋、汽车等大件商品,先刷信用卡支付,再在规定期限内还钱,已经成为不少人的消费方式。

  然而,大家在享受信用卡带来的便捷的同时,往往会忽视了有关使用信用卡的规定,如果出现信用卡使用不当、没能及时还款等情况,轻则影响自己的信用记录,重则会因为触犯刑律而构成犯罪。

  日前,名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恶意透支信用卡现金的案件。经过审理,法院以被告人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案件回放:

  恶意透支4万余元 多次被催收仍未归还

  家住名山区的唐某是一名80后青年,使用信用卡早已成为她的生活习惯。

  2014年4月至11月期间,唐某持工商银行雅安分行名山支行申请办理的一张信用卡,多次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43076.85元。后因资金严重不足,未按期足额归还银行透支款项。

  自2014年11月起,工商银行雅安分行采取系统语音催收、系统短信催收和人工电话催收等方式,多次催促唐某偿还透支款项。直至2015年11月案发,唐某一直拖欠透支款项未归还。

  2015年11月9日,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对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一案立案侦查,同年11月10日,唐某主动到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透支信用卡的事实。

  经过侦查,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钱款43076.85元,且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后仍拒绝归还,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审判: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被判有期徒刑缓刑

  在庭审中,法庭审理查明了唐某多次持工商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3万余元,后因资金严重不足未按期足额归还银行透支款项的事实。自2014年11月起,工商银行雅安分行采取各种方式,多次催促唐某偿还透支款项,唐某一直未归还。

  在庭审过程中,唐某辩称,自己不懂法,现愿意想办法还钱,请求从轻处罚。庭审结束后,唐某提交了银行还款凭证1张,拟证明已经归还了透支款本金。

  同时,法院另查明被告人唐某在中国光大银行成都紫荆支行的贷款200万元,于2014年12月到期,现在账户状态为“呆账”;2015年7月31日,唐某因未履行判决给付义务,被名山区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现金43076.85元,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唐某归还了全部透支款本金,可酌定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可对其宣告缓刑。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官说法:

  珍视信用记录 别让小疏忽酿成大错误

  “在本案中,被告人唐某辩称不懂相关法律,而出现了透支信用卡款项超期不还的情况。”承办法官说,“其实,在被告人超期未归还款项后,银行采用了各种方式多次催促其偿还透支款项,这不仅是对唐某进行提醒,在一定程度上也宣传了有关信用卡使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法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情形之一为恶意透支,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据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在日常生活中,信用卡的使用已经十分普遍,但不少人在透支消费后,往往会疏忽大意而忘记按时归还款项,直到银行催收才想起还钱。法官表示,这样的情况不仅会对个人的信用记录造成影响,严重的就会出现唐某这样的犯罪情况。

  法官希望广大市民珍视自己的信用记录,一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对今后贷款将造成很大影响。同时,要多了解信用卡使用的相关规定和法律条款,及时归还相应欠款,别让自己的小疏忽酿成触犯刑律的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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