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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首例涉及生态提级管辖案件当庭宣判

http://www.scol.com.cn  (2017-08-25 10:43:08)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王飞  

四川在线雅安频道讯(骆谦 记者 王建明 刘逸梅)8月22日,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用庭审直播方式公开审理了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并当庭宣判。

当天庭审,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还邀请了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全部过程。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汉源人)通过提供红豆杉树样品、承诺以高价进行购买的方式指使王某某(汉源人)等人在雅安市汉源县宜东镇组织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五株,并雇请车辆将采伐的红豆杉实施转运,在运送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挡获。所查获的木材经鉴定为红豆杉,属国家一级保护植物,体积3.85立方米。

据了解,张某在案发后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在本案审理期间已经购买红豆杉树苗2000株,并准备进行补栽补种。

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和认罪、悔罪表现,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张某通过补种红豆杉树苗的方式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相关负责人接受四川在线记者采访时说,按照中央关于加强环境资源保护、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深入落实省委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重大决策,加大刑事司法在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力度势在必行。雅安是长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生态环境资源丰富,但珍贵、濒危野生植物稀少、生存环境脆弱,任意采伐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危害。

该负责人指出,本案被告人通过高价收购方式指使他人盗伐红豆杉五株,造成了国家一级珍稀濒危野生植物资源被破坏,其行为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本案是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被确定为重大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提级管辖试点单位以来的首例提级管辖案件,今后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进一步统一该类案件司法尺度,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责令被告人对当地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通过该案例可以看出,雅安法院系统在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方面绝不手软的决心,践行谁破坏、谁修复的司法理念、坚守“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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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级管辖案件适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下列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案件在必要时可以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一)实施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实施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犯罪行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实施非法采矿的犯罪行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四)实施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犯罪行为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的犯罪行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五)实施盗伐林木的犯罪行为,数量达到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六)实施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数量达到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七)实施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犯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

2.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八)企业、单位组织实施的,或者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点江河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重点区域实施的破坏性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

(九)在重点江河流域、重点水源保护地采取投毒、电击等方式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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