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顶部

雅安:公布“红盾春雷行动2018”十大典型案件

www.scol.com.cn  (2018-03-28 18:02:41)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王飞  

雅安市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彦平发布专项行动情况

四川在线雅安频道讯(记者 刘逸梅)3月28日,雅安市工商局召开“红盾春雷行动2018”新闻发布会。

会上,雅安市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彦平将全市“红盾春雷行动2018”相关情况进行介绍,并公布雅安市“红盾春雷行动2018”十大典型案例,希望提醒广大民众,随时都要提高警惕,提升维权意识,防止上当受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接下来,就一起看看这些发生在你身边的案件。

案件一:雅安市某医院利用网络发布虚假广告案

2017年1月4日,雨城区工商质监局接群众举报反映雅安市某医院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广告,宣称其为“国家公立甲等医院”。经查实:该医院属私营公司而非公立医院,实为“国家二级乙等综合医院”。该医院通过互联网对外宣称其为“国家公立甲等医院”,并在主城区部分乡镇发布该医院为“四川大学华西雅安分院”的虚假广告,由此误导和吸引了不知真相的患者就医,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雨城区工商质监局依法对其作出了“停止违法广告行为,并处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荥经县林某等人从事非法传销案

2017年10月,荥经县林某通过其表弟李某牵线接触“鑫圆共享经济”投资项目, 并投资142.28万元参与采取积分制投资模式的“鑫圆共享经济”投资项目,又先后介绍了李某、莫某、张某3人参加“鑫圆”共享投资理财业务,3人共投资5.01万元,林某等人先后提取了20万元的现金利润。经查实,“鑫圆共享经济”投资项目实为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按层级返现吸引他人参与的非法传销项目。林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相关规定,荥经县工商质监局依法对组织者林某作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余3名参与者依法分别作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三:汉源县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17年11月,汉源某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制作印制有“牌坊新街 为新九襄造中心,中心级地段,中心级人气,中心级规模”、“坐拥核心景区,与古街/石牌坊/梨花广场/游客服务中心/中央公园融为一体,每年200万游客必到景点。”和“赚每年200万九襄游客消费大财富”宣传语的广告吊旗和展架悬挂摆放于其项目售楼部内。经查,当事人广告吊旗和展架宣传内容是从网络上搜索制作的,当事人不能提供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汉源县工商质监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四:石棉县徐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17年12月27日,石棉县工商质监局联合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打假人员,对徐某的综合经营部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其涉嫌销售侵权“五粮液1618”1瓶、侵权“普通五粮液”1件6瓶,经五粮液公司鉴定确认徐某销售的“五粮液“白酒非五粮液公司生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石棉县工商质监局依法对徐某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五:雨城区某食品经营部虚假广告案

2018年1月30日,市工商局联合市食药监局、公安局、消防支队和雨城区工商质监局开展“以会销形式销售保健食品”专项检查时,发现雨城区某食品经营部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经查实:该食品经营部为推销红瑞集团生产的“胶原蛋白肽”食品,在店堂内设置的广告内容为“热烈祝贺红瑞集团成为中央电视台健康合作伙伴”等字样,该广告引证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雨城区工商质监局依法对该经营部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六:名山区某食品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该食品经营部在销售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过程中以开会的形式,对聚集的消费者宣称“临床证明胶原蛋白肽服用量可以治疗严重的脑梗塞、脑淤血、脑中风、脑偏瘫、中风肢体麻木,严重的高血压、高血脂、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治疗普通的心血管疾病、骨头类疾病、胃肠道疾病,以及治疗各种疑难杂症,常年吃药吃不好的,常年救治无效的疾病的功效”。经查实,该产品仅为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并无治疗疾病的功能,当事人对所宣传的内容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其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名山区工商质监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七:汉源县某印刷公司违规印制商标案

2017年8月,该公司开始承接印制含有商标标识的包装纸、包装箱等产品,印制期间一直没有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和商标标识出入库登记台账以及印制商标标识相关产品的收付款台账。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汉源县工商质监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八:雅安某农资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案

该公司通过私自印制标有“四川省誉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誉丰科技”、“兴华洋”字样的包装袋,并委托外地厂家生产尿素增效剂共计22吨,该产品外包装冒用了四川省誉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厂名厂址,在我市总计销售3.74万元,获取非法利润8600元。该公司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销售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雨城区工商质监局依法对该其作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74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8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九:雅安市某天然气公司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该天然气公司从2015年开始,在未与天然气用户签订《燃气安装合同》的情况下,按公司核算的“天然气单户户外成本”向天然气用户收取初装费(或天然气建设安装费)每户5300元,收费明细中包含有天然气表费。截止案发之日,该公司按每户84元的价格向5720户天然气用户收取气表费总计48.048万元。该公司违规收取用户气表费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名山县工商质监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48.04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十:汉源县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农资案

2017年2月该经营部购进“西洋”牌过磷酸钾20袋、复合肥料40袋,“福地源”牌复合肥料20袋进行销售。2017年10月经工商部门组织抽检,鉴定结果为不合格产品。截至2018年2月该经营部已销售以上肥料货值金额总计1.1万元。该经营部的行为属于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汉源县工商质监局对该经营部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过磷酸钾和复合肥,罚款1.79万元”的行政处罚。

  • 新闻推荐
四川
社会
娱乐
体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