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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中院与市人社局联合出台文件 建立“裁审衔接”工作机制 

www.scol.com.cn  (2018-05-17 11:33:31)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王飞  

四川在线雅安频道讯(杨蒙珲 记者 刘逸梅)近日,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雅安市人社局联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裁审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在全市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人民法院诉讼的“裁审衔接”长效机制,合力化解矛盾纠纷。

《通知》中明确,“裁审衔接”工作将建立“三项制度”:第一项,建立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由市人社局分管领导、市中院分管领导为共同召集人,市人社局、市中院轮流组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相通报工作情况,沟通协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案件受理范围、程序衔接、法律适用标准等问题;第二项,建立重大疑难案件研讨和指导制度。市人社局、市中院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案例研讨活动,适时联合发布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裁审自由裁量尺度、引导争议当事人等方面的指导作用;第三项,规范受理程序、保全程序和执行程序衔接。在受理程序中明确对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到法院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法院立案受理的,法院应及时将该案的受理情况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决定该案件停止处理或终止审理。在保全程序中明确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提出书面保全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向法院转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法院依法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并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同时告知仲裁委员会。在执行程序中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向有执行权的法院移送先予执行裁决书、裁决书的送达回证或其他送达证明材料;接受移送的法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执行。

《通知》还结合雅安实际,施行创新举措:在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设立巡回法庭,并挂上“xxx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巡回法庭”牌。市中院、各县(区)法院因审理或执行需要,可以查阅、借阅、复制仲裁案件正卷,市、县(区)仲裁委员会应予配合;探索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快速审理机制。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明确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仲裁委可以依法裁决先予执行并移送法院执行,依法作出终局裁决,法院对当事人申请支付令的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争取依法快速化解劳动人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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