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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代替考试获罪 “枪手”及委托人均被判刑

http://www.scol.com.cn  (2016-11-02 10:09:29)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王飞  

近日,记者从雨城区人民法院获悉,雨城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该院首例涉嫌代替考试罪的案件,经过审理分别以代替考试罪判处找“枪手”替考的委托人杨某及替考的“枪手”张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情回放:

2015年3月,被告人杨某在上大学期间,看到四川省人事网招录2016年公务员的公告,随后通过互联网搜索到一个“培训机构”,双方经过交流后,杨某同意由“培训机构”找人帮助其代替参加2016年公务员考试。

“培训机构”提出支付2000元定金,笔试入围后支付25000元和上班后需支付一年工资为条件。杨某先期与“培训机构”达成笔试以后付款2000元的约定。随后杨某提供了个人身份信息、家庭成员等详细报考信息和照片,并由“培训机构”通过四川省人事考试网填报了雅安市雨城区乡镇人民政府的“综合管理人员”职位。

今年3月,被告人张某在湖南某大学就读期间,经大学同学游某(另案处理)介绍后同意帮助他人参加公务员考试以获取报酬,并提交了个人身份、照片信息,进行了考前复习准备,收取了游某通过微信转给的2000元钱。

今年4月22日,被告人张某在欧某(在逃)的带领下,从湖南赶往我市雨城区考场熟悉环境。次日,张某持欧某提供的杨某的二代身份证和准考证,在我市雨城区考场,代替杨某参加四川省2016年上半年全省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科目考试。

经鉴定,《机读答题卡》和《申论》答题卡上的手写字迹与张某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2016年6月,被告人杨某、张某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件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在国家考试中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被告人张某在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考试,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鉴于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有积极悔罪表现,遂判处被告人张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杨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说法:

针对在各类考试中存在的替考现象以及替考行为造成的竞争不公的问题,《刑法修正案(九)》将代替考试入刑,新增了代替考试罪,明确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样的规定,进一步提高了替考的‘枪手’和被替代考试的人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有助于社会公平。”承办该案的法官表示,“在此之前,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只作为一般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需引起注意的是,代替考试罪属典型的对向犯,即除“枪手”外,被替考的考生也会受到刑律规制,而替考案涉案人员大多是年轻人,一旦触及刑律,将对其一生产生不良影响。“所以,希望大家一定要诚信,尤其是在参加各类考试的时候不要心怀侥幸,用自己实实在在的努力应对考试。”法官说。

邓凌蠲 雅安日报记者 周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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