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雅安男子高速逆行27公里获刑4年

www.scol.com.cn (2019-01-25 16:45:05)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王飞  

庭审现场(来源:石棉县人民法院)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黄刚)1月25日,去年“10.25”雅西高速逆行案在石棉县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余某因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据查,2018年10月25日上午,被告人余某因个人情感问题情绪低落,驾驶小型轿车于上午11时57分许从G5京昆高速汉源南收费站进站后,竟左转沿下站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往石棉方向逆向行驶。途中,余某不顾高速交警电话、喊话器等警告,途经岗子上、小堡、大宝山、徐店子、石棉5座隧道、1个服务区、1个互通立交等重点路段,最终在G5京昆高速2063Km+700m处石棉县境内鸡公山隧道处被交警截停挡获,逆向行驶距离达27公里。

余某高速逆行线路图(来源:石棉县法院)

庭审认为,被告人余某无视国家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在G5京昆高速雅西段上长距离逆向行驶,严重影响了高速公路的行车安全。余某实际上是放任因其逆行行为可能给沿途交通参与人员带来严重损害后果的发生,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交通参与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余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余某在交通警察指令其停车后,仍继续开车逆行,法院酌情对余某予以从重处罚。鉴于余某归案后,积极主动认识到了自己错误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石棉县法院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对其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据了解, 该案是四川省首例因“高速路上逆行”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的案件。

拓展资料:

为何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两条涉及的罪名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所侵害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对造成的后果以严重程度不同分别定罪处罚。对于行为人实施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犯罪,公众容易理解、明白。而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是行为人所实施行为的手段、方法、方式等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害程度相当,足以危及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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