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 雅安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有了新规定

2021-01-05 15:02:52来源:四川在线编辑:王飞

四川在线消息(雅安频道 张超)1月5日,《雅安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贯彻实施推进会召开,会议对法规基本情况进行介绍,就法规贯彻实施作安排部署。

《规定》是继《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雅安市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雅安市村级河(湖)长制条例》之后,雅安颁布的第四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该法规从立项到公布历时1年6个月,共十九条,采用“若干规定”的法规组织构架,打破一般“条例”所要求的形式上的逻辑性,以问题为导向,管用几条则列几条、需用几条则立几条,体现“小切口、能管用”的地方立法特色。

《规定》在固化“村民委员会有力的教育引导”和“易腐烂垃圾就地还田”两个经验的同时,又重点从三个方面进行了立法延伸。

在增强村(居)民委员会教育引导的能力方面,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强化村(居)民委员会的管理权限,提升村(居)民委员会的管理能力,促使其在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教育引导作用实现效果最大化。建立了由村(居)民委员会管理的垃圾清运费收支制度,既增强村民垃圾分类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又使其可充分利用该资金的调配作用,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进行有效管理;确立了垃圾清运员的监督责任和与村(居)民委员会、新村聚居点自主管理委员会之间的关系,通过垃圾清运员制度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管理终端延伸至最基层;明确了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的支持义务,增加了村(居)民委员会的管理措施。

在多渠道多形式促成村(居)民垃圾分类习惯的养成方面,明晰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有关单位的职责,通过宣传教育、示范引导等潜移默化的方式使村(居)民逐步增强垃圾分类意识;确定了农村的单位和个人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中的主体责任和责任区域;明确了农村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在强化其法律责任意识的同时,也感受到对社会责任的担当;规定了违反法规行为的处置措施,通过垃圾清运员劝阻,村(居)民委员会宣传教育,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等方式,从“劝、诫、惩”三个层面和由轻到重的力度,纠正不良习惯,也体现了法规的强制性。

在推进“易腐烂垃圾就地还田”方面,针对各县(区)、各乡(镇)、街道地理环境的差异性,法规在坚持“易腐烂垃圾就地还田”的总体原则下,对其进行了细化。法规明确规定具备易腐烂垃圾就地资源化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通过堆肥、还田、饲养家禽家畜等方式依法进行资源化利用。不具备易腐烂垃圾就地资源化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则视情况,分别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交付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站点设施或其他易腐烂垃圾资源化利用单位或个人处理。

《规定》主要特点在于立足于本土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延伸,提炼固化并延伸拓展了雅安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高岗村模式”探索形成的好经验和新机制,助推农村基层治理机制的创新。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多渠道多形式多措施促成村(居)民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的养成,逐步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由“要我分”到“我要分”的实质性转变;实现农村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目标,推进雅安绿色发展示范市建设。立足于自治和自管,《规定》与《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相互扣合,相得益彰,与相关上位法一起构建了各方参与,共管共治,形成了全方位保护雅安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体系,为提升雅安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助推乡村振兴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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