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经过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人巫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巫某拘役一个月。
案情回放:
今年2月20日晚间,被告人巫某酒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在回家途中车辆发生熄火,巫某在反复启动车辆的过程中,因车辆发出的噪音问题与路边一住户发生纠纷。在纠纷中,该住户发现被告人巫某满身酒气,疑似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拨打110电话报警。
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巫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98.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该案在诉至石棉县人民法院后,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巫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体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的程度就属于醉酒,如果在此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便可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