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级清理
本次清理采取分级清理,集中审核,重点抽查方式进行。从6月15至8月15,各市(州)、县(市、区)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乡(镇)政府负责本地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并将清理结果逐级上报至市(州)政府。省级行政执法机关(除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和中央在川机关)负责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和中央在川机关由省级机关负责省内本系统、本行业的行政执法人员清理。9月15日至10月31日,各市(州)政府、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对清理结果进行汇总、审核。为避免重复清理,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不再清理垂直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和中央在川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
各行政执法机关对清理出不符合规定参与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撤销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并同时向社会公布清理后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据悉,此次清理是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关于“2016年年底前,各地区各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严格清理,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的要求,以及省政府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